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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参照《政府采购法》第22条规定提供以下相关材料:
(1)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,自然人的身份证明。
(2)财务状况报告,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。
(3)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。
(4)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。
(5)具备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。
2、经信用中国(www.creditchina.gov.cn)、中国政府采购网(www.ccgp.gov.cn)等渠道查询后,列入失信被执行人、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,取消投标资格。
3、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、管理关系的供应商,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。否则,皆取消投标资格(需提供承诺函);
4、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、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、监理、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,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(需提供承诺函);
5、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;
6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(建筑工程)设计乙级(含乙级)以上资质或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(含乙级)以上资质,拟派驻的项目负责人需具备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资格,执业资格证、注册证(注册单位应与投标单位一致)。
7、企业注册地不在青海省辖区内的投标人,应提供青海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册,并符合《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省外施工、监理、勘察、设计、造价咨询企业进青登记的通知》(青建工〔2021〕240号)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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